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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辑出版管理办法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制度化和期刊编辑业务规范化,提高期刊的编辑出版质量,更好发挥其在学术展示窗口、学术研究园地和学术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期刊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刊宗旨和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高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办刊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二条 期刊编辑委员会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编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期刊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编委会组成人员由学校聘任各学科专家担任。

   第三条 编辑部是校行政直接领导下的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办刊。坚持正确办刊宗旨和原则,为学校科研、教学和教师服务。 

   2.负责做好期刊的出版、发行和交流工作。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缴送样刊,做好向国家权威机构、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兄弟院校、作者及有关单位赠阅刊物及交流工作。

   3.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推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4.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及相关活动,不断提高编辑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5.做好刊物自审工作,按规定提交自审报告,接受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核验。

   第四条 编辑人员职责

   1.编辑部主任、副主任职责。编辑部主任在主编、副主编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编辑部的编辑业务和行政事务。协调编辑做好期刊的出版计划、出版工作流程,对期刊的出版质量进行把关。全面负责期刊的经费、资料、发行以及其他日常行政工作。编辑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编辑部的日常工作。

   2.编辑职责。在编辑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所承担学科的选题计划、组约稿(含自然来稿)、稿件管理、稿件鉴审定稿(初选、退改、退稿)、按期刊编辑规范对拟采用稿件进行编辑校对等工作。

   第五条 用稿原则。稿件刊用应以校内专业特色稿件为主,适当刊载具有创新性和较高学术价值的校外稿件;以质取稿,优先刊用具有新观点、新方法和涉及新领域的稿件;优先刊用由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的学术论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稿件不予采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本刊办刊宗旨和原则;不当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条 期刊采取“三审三校”制。编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进行,确保期刊的出版质量。

   执行“三审”制。责任编辑按照学科分工,在审读所负责学科范围内全部来稿的基础上,对来稿的选题意义、政治导向、学术价值、文章结构、语言文字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的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复审编辑对稿件的选题意义、学术创新性、论证完备性进行审核。编辑部主任根据初审和复审意见,对稿件的政治导向、学术质量、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等作出评价。

   执行“三校”制度,完善校对机制。拟刊发的论文在完成三编稿的基础上发厂排版,进入“三校”程序。编辑之间要坚持互校。

   实行与“三审三校”制度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第七条 期刊编辑工作奖励制度。为了提高期刊的质量,调动作者和编辑人员的积极性,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优秀编辑实行奖励。

   1.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级研究团队等的重大研究成果发表在本期刊,给予不同层次的稿酬激励,做到优稿优酬。

   2.凡我校期刊上刊载的学术论文,被国家级权威刊物转载的(不包括目录索引),视为期刊优秀论文,由编辑部对论文作者及该论文的责任编辑予以奖励。

   3.编辑规范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对业绩突出的责任编辑个人进行奖励。

   4.对期刊在省和国家级评比中获得奖励以及个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编辑荣誉称号的,由学校对个人和集体进行嘉奖。

   第八条 期刊经费从学校事业费中列支。期刊经费是学校划拨给编辑部使用的专项经费,只用于期刊的稿酬、审稿、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和编辑部日常办公开支及其有关奖励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编辑部负责解释。